佳木斯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2018-08-22王新老师

佳木斯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合法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参加工伤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能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具体办法按《黑龙江省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佳木斯市国有及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煤矿、化工、建筑、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 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3%?—0.5%执行,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费率暂按一类风险行业执行。其他用人单位费率,按《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范围所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执行。?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资料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七条 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参保缴费。用人单位每月15日前核定缴费额,以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当月缴费基数,计算到元,核定后3日内缴纳当月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八条 用人单位新增职工,须在实际用工3日内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单位当月已缴费的,可补办缴费。未补办缴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当地人社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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