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伤保险部分实施办法(2)

工伤保险2018-11-28李一老师

  第十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凭证:

  (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原始病历、辅助检查报告或者一周内复诊诊断证明。已经住院医疗的,应当提交出院记录。

  申请因工死亡认定,还应当提交职工死亡医学诊断证明、户口注销等证明。

  第十二条 工伤认定申请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院或者公安等相关部门、组织首先确认并出具有关证明:

  (一)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四)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五)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且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向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15日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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