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予以受理。根据工伤认定申请的具体情况,申请人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4、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证人的证言材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受到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7、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8、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以及标注受伤害职工出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的简易线路图。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医学死亡证明;
10、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11、在参加单位举办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12、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结论;
13、伤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自受伤害或诊断为患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齐全(包括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核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上所列的材料和页码。《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一式二份,由申请人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双方签字确认。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需要补正材料的,收齐补正材料当天视为工伤认定申请的起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