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程序

工伤保险2018-11-28李一老师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桂劳社工伤险字〔2008〕10号 分类导航:食品医药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12-19 关键字:工伤认定工作 【阅读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桂劳社工伤险字〔2008〕1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伤认定工作,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其家属、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公开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公布《工伤认定工作流程》。

  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免费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并告知其工伤认定申请时所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注意事项。

  第四条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填写《延长申报工伤认定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第五条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等相关诊疗资料;属于职业病的,应提供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单位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死亡的应当提供相关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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