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程序(3)

工伤保险2018-11-28王华老师

  对材料齐全(包括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

  (三)不属于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下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依据。

  第九条对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其《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用人单位意见一栏,是否填写用人单位的意见或用人单位是否签字、盖章不是工伤认定申请的必备条件。

  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其用人单位下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履行送达程序。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必须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为依据的,不受工伤认定时限限制,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下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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