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材料齐全(包括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
(三)不属于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下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依据。
第九条对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其《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用人单位意见一栏,是否填写用人单位的意见或用人单位是否签字、盖章不是工伤认定申请的必备条件。
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其用人单位下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履行送达程序。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必须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为依据的,不受工伤认定时限限制,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下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