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作第三人参加工伤保险待遇诉讼的可行性(3)

工伤保险2018-11-28王新老师

  3、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不冲突性,决定了社保局作为第三人的可能性

  社保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司法权是否就干预了行政权的行使?笔者认为:行政权与司法权属两种不同的权利,司法权的确不能代替行政权的行使。但与行政诉讼的法理一致,司法权同样具有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权利。如社保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是要法院代替社保局行使行政权,而是在民事诉讼中对社保局对社保基金应付工伤赔偿款的标准、数额、计算方式、适用法律法规等进行司法审查。如社保局的相关赔偿依据、金额、标准、计算方法等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可就此部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赔款依法作出社保局承担支付责任的判决;如社保局的赔偿依据、金额、标准、计算方式等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之处,人民法院可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可见,这种司法审查权不是代替行使行政权,司法权、行政权不会产生冲突。当然,社保局作为第三人判决承担责任后,作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同样可以行使民诉法赋予的上诉权利。

  4、社保局作为第三人符合民事诉讼的快捷、高效、便民的诉讼理念

  民事诉讼追求依法、快捷、高效、便民的诉讼理念,不论是立案、管辖、送达、调解、第三人制度、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等规定,无不体现该诉讼理念。社保局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就用人单位及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应负担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的实体处理,这样既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诉权的行使和权利的保障,又能避免不必要的诉讼产生,节约司法成本,同时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执行的依据,不至于劳动者权利救济的落空,更能体现效率的法价值。

  四、立法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法律没有赋予社保局参与此类案件诉讼的主体资格,的确存在劳动者获得社保基金理赔款时面临诉讼周期延长、成本高、重复诉讼、权利落空等情形,建立社保局作为第三人参与工伤保险待遇诉讼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因此,建议立法机关修改相关法律,将社保局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纳入此类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法院在充分审查的基础上,判决社保局直接履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部分的赔偿义务,以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高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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