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东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东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东华大学。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2999号(松江校区);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延安路校区)。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211工程学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的东华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东华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本科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
第六条 东华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工作;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纪委书记为组长的招生监察小组,由其负责招生过程的监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