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招生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医科大学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内蒙古医科大学。
第三条 学校国标代码:10132。
第四条 办学地点:内蒙古医科大学金山校区(呼和浩特市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校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号);锡林校区(锡林郭勒南路60号)。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普通本科、高职高专、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设立由学校领导、招生、教务、学生、校友、纪检及各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规模,包括标准、条件和实施细则;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九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和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巡视招生录取现场,对招生工作过程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执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区外考生按分数优选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我校开通咨询及申诉渠道,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二条 英语专业只限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并且英语单科笔试成绩达到90分(按150分计算),其它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三条 民族预科生入学一年后经考核择优选择专业(选择专业范围及人数由当年内蒙古医科大学民族预科生升入本科专业分流方案确定)。
第十四条 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