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录取原则
1、学院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2、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办理。凡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学院将不予录取。
3、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4、我院承认我省高职有关加分政策。
5、福建省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的综合分成绩,按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6、省外招生录取原则参照湖南、江西、安徽、河南、广西、山东省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办法为准。
第五条 学生待遇
高职招生选拔录取的新生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其学籍管理、学费、学历文凭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学生一样,并同样享受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院校的奖、助学待遇等。
第六条 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委闽价(2000)费字245号收费规定以及闽财教[2011]74号规定,我院收费标准如下:
学 费:7200元/学年;
住宿费:按不同宿舍条件,每学年500元-1200元不等;
代办费:代办费(教材费)500元/学年,每学年年末结算,多还少补。
退学费:中途辍学考生可根据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委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规定申请退还相应学费。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第八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1-38268178、38268198(传真)
投诉电话:0591-38268016
学院网址:http://www.fjyszyxy.com
福建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