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招生简章2018-10-29王新老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本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贵州师范学院

  学校代码:14223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学校校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15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全面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执行学校制定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负责招生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15年我校面向贵州、重庆、云南、湖南、甘肃、河北、福建、山东、广西、江西、四川、安徽、海南、河南、山西、吉林、内蒙、宁夏、江苏、黑龙江、湖北等21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普高本科生2850人[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最终公布计划为准]。

  另将面向贵州省招收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120人,其中文科60人,理科60人。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以考生当年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正选拔的招生录取工作原则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科学公正地选拔录取考生。

  第八条 学校以省级招生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录取实行志愿清的原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在投档比例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九条 专业安排及退档实行专业清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的,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则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一条 报考艺术、体育等专业类别的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艺术类专业的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确定的投档范围内,按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我校艺术类校考设点省份的专业,按我校省外艺术类校考专业录取原则录取)。体育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为投档依据的省(市、自治区),按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以专业成绩或以综合成绩为投档依据的省(市、自治区),以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有特殊要求的省份除外)。

  第十二条 我校省外艺术类校考专业录取原则:考生除了参加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专业联考并参加全国文化统一考试外,还须参加我校在该省举办的艺术类校考并取得《专业测试合格证》。在联考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我校根据校考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山西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原则见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山西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原则:考生除了参加全国文化统一考试外,还须参加我校在该省举办的艺术类校考并取得《专业测试合格证》。在文化成绩达到该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我校根据校考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对象为贵州省少数民族考生,按照文、理科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一年以后根据学生志愿、预科学习成绩排名以及综合表现录取到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 专业要求:

  (1)旅游管理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口齿清楚,面部无疤痕,身体无残疾,女生身高不低于1.55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65米。

  (2)英语、英语(旅游英语)、翻译等三个专业,要求考生必须参加当地省招生部门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无口语考试成绩不予录取。

  (3)化学专业和应用化学专业:建议肢体残疾的考生不要报考。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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