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职业学院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北海艺术设计职业学院(院校代码:13524)。学院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新世纪大道1号(邮编:536000)。
第三条办学类型和层次:北海艺术设计职业学院是经教育部备案,广西教育厅批准的民办全日制专科层次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条培养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专业基础扎实,知识面宽,时间和创新能力强,身心健康的高级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本章程仅适用北海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生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我院成立由学院院长、分管副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西区招考院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我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招生对象
第九条招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报考条件的学生,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以及妨碍学习的生理缺陷或疾病。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院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安排的录取批次和高职高专院校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以普通类、艺术类分类分文理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考生要求达到生源所在省美术类联考成绩合格及文化考试录取最低分数线。对英语单科成绩不做要求
第十三条对于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分科类分专业录取时,依照实考成绩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实考成绩相同时,参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录取。优先录取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奖励的进档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