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在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投档比例为120%,对于调档线内的少数民族预退档考生,学校酌情使用预留计划顺延录取;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按测算情况进行投档,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体检不受限则不退档。
第十五条 在非平行投档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计划未完成时,录取非第一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平行投档省份未完成计划时,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六条 对投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其录取专业,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同等分数及民族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音乐类、舞蹈类专业除山东省按照校考专业成绩录取、舞蹈类专业在新疆使用新疆艺术学院校考专业成绩录取外,其他各省按照省统考(或联考)成绩录取;美术类专业在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山东、河南、广西、贵州、宁夏、新疆等省份按照校考专业成绩录取外,其他各省按照所在省统考成绩录取;广播电视编导、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使用各省统考专业成绩录取。
第十八条 舞蹈学、舞蹈编导专业可招收有一定基础的普高毕业生和艺术中专毕业生,无身高限制;舞蹈表演专业考生必须是舞蹈中专毕业且身高男不低于1.70米,女不低于1.60米。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和考生成绩情况,对艺术类专业和专业方向设置文化课和专业课录取最低控制线。报考我校艺术类各专业的考生,在专业课和文化课均达到录取最低控制线后,广播电视编导、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其他艺术专业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31a2条 报考我校体育类考生在体育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投档考生体育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蒙古、维吾尔)、汉语言(维汉翻译、蒙汉翻译、藏汉翻译)、工商管理(藏汉双语)、英语(蒙英双语)、物理学(藏汉双语)、数学与应用数学(藏汉双语)专业各方向只招收高考加试相应民族语或使用相应民族语答卷的考生。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语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蒙古语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专业招收用汉语答卷的非民语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