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大拒服兵役处罚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甘肃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对不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适龄青年,或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区)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拒绝接受、安置退伍军人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二、安置工作政策措施
(一)调整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发放兵役优待补助金。自201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开始,停止发放现行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建立统一的城乡兵役优待补助标准。
1.兵役优待补助金不分农村、城镇户口,凡属我市征集的义务兵,退役时按上年度全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一次性给予补助。所需经费除省财政按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标准负担60%外,剩余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按50%负担。
2.征集入伍的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和补入西藏、新疆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退役时在上年度全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基础上,再增加10%。所需经费除省财政按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标准负担60%外,剩余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按50%负担。
3.转业士官政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按照义务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发放后,每多服役一年增发上年度全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所需经费除省财政按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标准负担义务兵役期的60%外,剩余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按50%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