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对学院进行目标管理,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
(二)制订并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四)负责学院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
(五)拟订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教学计划。
(六)建立健全内部机构及工作制度。
(七)负责学院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
(八)负责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及其他内部事务。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五十九条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根据学校授权,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六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的组织形式。学院党委和行政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决定学院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发展战略和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规程会面向(服务华南、面向全国、毗邻港澳)、规定,学院设立学术分
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学院院长或党委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第六十一条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学院的监督。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人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产生。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对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需经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