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校在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五十条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十一条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规划与大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在内部组织机构建立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确定教代会工作机制及组织办法。
第五十二条 华南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研代会)分别是学校本科生、研究生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三条学代会、研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有关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代会、研代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三)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
(四)审议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四条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学院及其他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五条 学校以一级学科(群)为依据设置学院,并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