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学院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第六十四条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置和调整系、中心等教学研究组织以及研究所、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教学科研平台是承载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的学术机构。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各类教学科研平台。
依托学校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部省实验室(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等教学科研平台,按照有关规定或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职责与任务。
经上级部门授权或与其他主体联合设立和建设的各类教学科研平台,依据相关规定或合作协议运行、管理和考核。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立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网络中心、测试中心、教学实验中心等教学科研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七章财务、资产、后勤
第六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总会计师或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开展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建立财务预算编制审计参与机制,严格预算执行审计,实施决算审计。
学校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校成立专门管理委员会,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