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法律法规(3)

法律法规2018-08-03李天扬老师


  
  2016年,全省重点实施扬尘综合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业污染综合治理及能力建设等五类骨干工程项目共66个,预计投资16.2亿元(详见附件)。其他工程项目由各市(州)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市(州)政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地方年度实施计划,统一措施要求,分解工作责任,强化联防联控,推进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促进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实现;同时积极谋划“十三五”工作,编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省相关部门按照《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青政办〔2013〕262号)职责分工,会同各市(州)政府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此外,推进国Ⅴ车用汽柴油油品升级工作由商务部门牵头;企业用煤品质监管工作由经信部门牵头,质检、工商等部门配合。
  
  (二)政策保障。严格按照《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对两市六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将对市(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资金保障。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把生态环保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和投入回报补贴机制,推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投资机制。企业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列入计划的环境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四)技术保障。加强适于我省高原条件的高效脱硫、脱硝、除尘一体化技术及设备、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及细颗粒物、臭氧污染防治等相关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积极推动全省环保产业发展。围绕PM2.5浓度下降任务,各市(州)可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PM2.5来源解析工作,有针对性地强化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保障。同时,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群防群控,广泛动员社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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