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严格特殊时段环境空气质量管控。
1.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要根据地方实际,对现行预案的启动条件和应急响应措施进行修订完善,制定高标准预警预报要求和应急响应措施。哈尔滨市应以切实改善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进一步降低预案启动条件,在不利气象条件和环境质量急剧恶化,可能发生长时间、高浓度重污染天气时,将原来48小时预警改为提前预警并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减少污染物累积,充分发挥应急响应“削峰降频”作用。
2.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气象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强化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和会商,建立日常会商、应急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推动并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建立环境空气超级监测站,进行日常大气颗粒物成分、组分及成因分析,开展污染边界层高度、空间、立体分布研究。完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6项指标的测报及综合分析工作,提升预测预报准确度,及时预警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3.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各地政府要根据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社会敏感度建立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停产启动条件,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向社会公布。启动重污染天气一级(红色)预警后,严格实行重点排污单位限产、停产;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全部禁行,机动车实行单双号行驶;禁止燃放烟花、露天烧烤和秸秆焚烧。哈尔滨市启动一级(红色)预警后,四环合围区域内实行小型载客汽车(不含清洁燃料车、电动车)单双号行驶;渣土车等载货重型车停止行驶,外地车辆限时或禁止进入市区;供热单位错峰起炉;84家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错时上下班;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降雨(雪)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减缓污染升级。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地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切实改善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地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的落实措施。要建立以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网格长”的环境监管网格,定区域、定岗位、定职责、定人员,逐步构建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规范的监管网络。各地要于2016年3月底前完成网格划分和任务分解工作,每年12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专项行动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