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2018-08-03李天扬老师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

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省政府与环境保护部签署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改善全省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3〕47号)的要求,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底,全省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与2013年均浓度基本持平。珠三角地区各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重污染天数下降比例与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一致。珠三角地区以外各地市全面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二、工作任务

(一)深化工业源治理,推进脱硫脱硝除尘工作。

深入推进电厂污染减排。底前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全部取消烟气旁路,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全部完成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要增加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5%以上;7月1日起,珠三角地区所有燃煤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烟尘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地区执行烟尘排放限值。

全面推动锅炉等污染整治。4月底前编制完成全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规划;珠三角各市完成10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淘汰任务的30%,全省各市要完成锅炉治理任务的50%。3月底前各市要编制完成拟淘汰(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治理的锅炉和窑炉清单。底前全省所有石油催化裂解装置完成脱硫。

(二)削减挥发性有机物,着力控制臭氧污染。

推进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在首批LDAR(泄漏检测与维修制度)示范项目的基础上,完成广石化、惠州壳牌、惠州中海油30%炼油和化工装置的LDAR技术改造。

实施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珠三角重点项目治理完成率达到30%以上;底前完成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以及化工企业储罐区油气回收治理。

开展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珠三角地区城市建成区内50%以上的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选择一个典型区域开展规模化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发展绿色交通,减少移动机械设备污染排放。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广州、深圳市新增公交车中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车辆比例力争达到60%以上,做好2015年1月1日起珠三角地区物流园区和货物流转集散地使用符合国Ⅲ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的准备工作。

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各地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须与省环境保护厅联网,底前,各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全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珠三角地区累计淘汰50%的黄标车,其他地区累计淘汰30%的黄标车;启动全省超期未年检车辆清查专项行动。

加快油品升级。从起,全省全面供应粤IV车用汽油和国IV车用柴油,底前珠三角地区力争供应粤V车用汽油。

推进船舶、港口及其他机械设备减排。启动全省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综合治理和工作船、港务管理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程。

(四)强化面源整治,控制扬尘和有毒气体排放。

加快推进珠三角地区重点港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任务,启动其他地区重点港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对垃圾焚烧发电厂定期开展二噁英监督性监测。

(五)优化产业布局,淘汰压缩污染产能。

调整产业发展格局,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制订严于国家要求的禁止新、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建立高污染行业产能数据库;底前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着手制订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2015-2017年淘汰政策和配套措施;制订扶持政策推动“两高”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

(六)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加快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推进珠三角地区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单机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成区和珠三角地区城市建成区均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他城市禁燃区面积应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应在底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七)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升环保监管效能。

底前,完成省、市两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任务,9月底前各地市按照《广东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接口规范》要求联网报送数据。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对各地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严格按照国家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要求,督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对社会公开。

三、保障措施

启动《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工作;全省所有国控、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实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底前分别完成省、珠三角区域、广州市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任务,各地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珠三角各地要在4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地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其他城市底前完成。

附件:《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度实施方案》重点项目清单

附件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度实施方案》重点项目清单

表1落后产能淘汰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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