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条数量上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所有现行法条作出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