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法律法规(7)

法律法规2018-08-03李天扬老师

(二)加强地方环境保护立法。省环保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共同牵头负责,结合我省实际加快《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力争2016年底前完成。有立法权的地方要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研究出台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哈尔滨市要在2016年6月底前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牡丹江市、七台河市、鹤岗市等其他重点城市要在2017年底前依法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三)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和商品煤质量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执法监管联动。省级各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督查,各地加大联合检查、专项督查和随机抽查频次,对进口、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一律予以没收并罚款;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造成环境污染尚未构成犯罪的,一律行政拘留;对大气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违法问题严重且治理无望的,一律停业关闭;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一律严肃查处;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完善激励机制。探索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和运营管理市场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逐步降低燃油补贴,落实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开发和利用。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政策,对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任务的市(地)给予资金政策倾斜。省级财政对13个市(地)和绥芬河市、抚远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拆并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给予资金补助。加大对农业、林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引导各地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减少秸秆产生量,提高秸秆粉碎还田、转饲料等处理能力。各级政府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淘汰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严格考核问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对各地实施季调度、半年检查、年底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省委对市(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坚决追究责任;对监管不履职、查处不及时、推诿不作为的,坚决追究责任;对未按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的,坚决追究责任;对限制、阻碍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坚决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涉嫌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探索实行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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