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违反居民楼服务业排污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加工服务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露天焚烧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等其它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重污染应急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突发事件应急规定双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拆除设施,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