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违反脏车入城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车辆车身明显带泥、带尘进入城市建成区行驶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物料运输控尘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未落实物料密闭运输控尘要求进入城市道路行驶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驶。未落实物料密闭运输控尘要求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由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渣土消纳场控尘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市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矿山控尘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区域从事采(碎)石生产或者在限制区域扩大生产规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关闭,限期恢复植被,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代履行,费用由负有恢复植被责任的单位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搅拌站控尘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已建成混凝土搅拌站在规定期限内未关闭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闭,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现有混凝土搅拌站未采取控尘措施或者控尘措施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工业堆场控尘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落实工业露天堆场扬尘控制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餐饮排污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