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法律法规(10)

法律法规2018-08-03三水老师

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清扫保洁规程,扩大机械化清扫作业比例,提高道路清扫作业频次,保障道路冲洗和清扫作业机具,保障道路冲洗和清扫作业人员及经费。

新建、扩建、改建或者大修城市道路,应当采用具有吸尘降尘功能的材料铺设路面;连接城市道路的路口应当进行硬化。

第五十二条【车辆清洁入城】进入本市城市建成区的货运车辆及客运车辆,应当保持车辆清洁。

市、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主要路段建设车辆检查和冲洗设施,车辆明显带泥、带尘的应当按要求进行冲洗后方可进入城市区域行驶。

第五十三条【市政维护】市政工程建设以及维护施工需要开挖的,应当分片或者分段开挖,并采取封闭施工或者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废料和弃土应当于当日清运,并做到清扫保洁;当日不能清运完毕的,应当实施有效围挡并进行遮盖或者覆盖。

第五十四条【绿化控尘】绿化和园林工程建设施工,除遵守施工扬尘控制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待用泥土或者种植后当天不能清运的余土以及两日内未种植的树穴,应当予以覆盖或遮盖;

(二)对行道树池进行绿化或者覆盖;

(三)绿化带、花台的种植泥土不得高于绿化带、花台边沿。

第五十五条【物料堆场管理】建筑垃圾、弃土、砂土、碎石、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栏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放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

第五十六条【物料运输管理】运输垃圾、渣土、砂石、水泥、土方、泥浆等易撒漏扬散物质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的密闭运输车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线路行驶。

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运输车辆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七条【渣土消纳场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按照规划设立,并按规定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车辆清洗、沉沙井等控尘设施,硬化出口及场内道路,按要求进行洒水或者冲洗,对非作业区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设防尘网。

第五十八条【裸露地覆盖】待开发或者开发中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简易绿化;拆而未建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不适宜绿化的,应当硬化处理。

适宜绿化的裸露地,责任人应当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绿化。裸露地在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该单位为责任人;裸露地在居民小区内的,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裸露地在道路两侧、河道两岸等公共区域的,该道路、河道管理者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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