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矿山管理】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应当在矿山开采现场以及堆场配套建设、使用控制扬尘和粉尘等污染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并按规定进行生态修复。
在本市划定的禁止采(碎)石区域内,不得从事采(碎)石生产;限制采(碎)石区域内,不得扩大采(碎)石场生产规模。
第六十条【混凝土搅拌】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内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混凝土用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成企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关闭;对临时建设的,其许可到期后予以关闭。现有混凝土搅拌站应当按要求落实储存、生产、运输等环节的控尘措施,并按要求清洗混凝土搅拌车、原料运输车辆。
第六十一条【工业堆场尘控制】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业企业应当对易产生尘污染的煤场、石灰石料场等露天工业堆场设置规范的防风抑尘网、洒水喷淋等抑尘设施;煤炭、石灰石、灰渣等物料进出口应当采取遮挡或者封闭等控尘措施。
第四节 生活及其它污染防治
第六十二条【控制餐饮油烟污染】城市建成区的饮食服务单位,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十三条【居民楼污染综合控制】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加工服务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现有饮食服务、加工服务、机动车维修服务等项目应当安装污染防治设施,采用专用烟道并达标排放。
第六十四条【控制露天烧烤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划定的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露天烧烤食品,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六十五条【禁止废弃物焚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枝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等废弃物。
第六十六条【禁止秸秆焚烧】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处置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