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法律法规(12)

法律法规2018-08-03李一老师

第六十七条【限放烟花爆竹】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鼓励研发和生产环保型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遇空气重污染天气时,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应当停止销售,市民应自觉停止燃放。

第四章 共同防治

第六十八条【区域联防联控】市人民政府在国家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构的指导下,逐步建立本市与四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信息共享和预警应急机制、空气重污染天气协作联动机制,定期协商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

第六十九条【市内协调联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督查督办等制度,协调和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十条【监测预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开展监测,及时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相关信息,每月公布区、县(自治县)空气质量排名。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气象主管部门开展大气污染气象研究,共同做好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和生活服务指导。

第七十一条【重污染天气预警】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空气重污染天气分级预警体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建立空气重污染天气预警与会商机制。可能发生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空气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并统一发布空气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空气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第七十二条【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明确政府、部门、企业、公众在启动预警期间的责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立空气重污染天气分级响应机制。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制定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三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空气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减少燃煤使用、企业停产或限产、停止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增加人工降雨、联合执法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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