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知识问答(5)

法律法规2018-07-04王新老师

1、财政收入执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办理国库库款退库和财政专户款项退付的。

2、财政收入执收部门将所收财政收入存入国库和财政专户之外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的。

3、经理国库和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未经有关政府部门同意,动用国库库款、财政专户款项,办理退库和退付财政专户款项的。

4、经理国库或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将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款挪作他用的。

5、经理国库或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及时将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拨款等财政资金划入用款单位账户,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第六条“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具体指哪些?如何处罚?

答: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包括:

(一)国家机关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1、虚增财政支出数、多领财政资金。

2、虚报人员数目、多得财政人员经费。

3、多报预算所属单位数目骗取财政资金。

4、虚报专门事项、冒领或多领财政专项资金。

5、虚报政策性事项、多领财政补贴资金。

6、编造特定事项、伪造资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

(二)国家机关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行为

1、截留应拨财政资金,挪作他用。

2、挪用事业经费,补充行政经费不足。

3、挪用行政、事业费,支付基建工程款。

4、挪用财政资金,用于职工福利。

5、挪用财政专项经费,弥补其他经费不足或用于其他活动。

6、挪用财政资金,将财政资金用于贷款。

7、以预算调整为名,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行为

1、批复预算不及时,滞留下拨财政资金。

2、向具体用款单位拨款不及时,滞留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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