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数十个稀土大县展开了“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等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涉及检察系统和监察、国土、林业、经信、公安、环保、水务、安监、工商、供电等部门。记者查阅东南某省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发现,对排查出的稀土等非法开采和勘探矿点、选洗矿点,采取收缴扣押开采机器设备、拆除工棚、切断水电、截断道路交通、炸毁矿窿矿井、捣毁填平浸泡池、没收矿产品、遣散作业人员等强制措施。
然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基层稀土监管官员19日说,当地类似的“专项行动”多为运动式执法。一方面,在上级的督促和行政问责下往往采取远远严于平常的惩罚措施,大规模的人财物力投入难以持续,却仍无法完全得到群众的信服;另一方面,少数非法生产因地方保护主义、裙带关系也会在整顿中“逃过一劫”,“风声过后”,未“逃过一劫”的非法稀土矿和冶炼厂也容易死灰复燃。
现行的《矿产资源法》能否提供法律依据?上述参与条例制定的官员解释道,该法对稀土的勘查、开采方面有一些规定,但该法作为资源类法律,无法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对于部分企业的违法收购、超计划生产存在法律盲区,对其处罚找不到法律依据。
为此,上述官员透露,《稀有金属保护法》已经进入立法程序。该官员解释称,按照惯例,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一般是在运行一段时间后才上升为国家法律,但上述立法程序如若进展顺利,有可能一步到位,从当前的部门规章直接上升为国家法律。
“稀土是我国的一项宝贵的战略资源,也是当前国际贸易争端的新战场。我国通过法律而非行政手段监管稀土行业,有助于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更有助于保护资源环境,推动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我国《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起草人、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教授宗子称。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稀土部工程师陈瑞强对此分析道,随着“十二五”期间稀土行业监管的准入条件、法律法规等门槛日益提高,当前达不到产业准入条件或非法违规生产的企业将受到直接冲击,但对于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达标的企业,反而是一种利好。工信部原材料司巡视员、国家稀土办主任贾银松日前就上述准入条件分析道,当前“采矿这一块接近1/3达不到这样的标准要求,冶炼分离这一块接近一半的企业达不到标准要求”。
宗子认为,在部际协调机制方面,除了跨部门立法,还需避免行政执法中“多头管理,谁都管不好”的情况。宗子就以清洁生产为例,发改、环保、工信都在制定相关政策,有的行业标准、考核规范相互错位甚至矛盾,搞得地方政府和稀土企业无所适从《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