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10年7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靳双因故与徐某某在电话里发生争吵。靳双遂纠集许庆华、宁张保、王林、王某等人携棒球棒赶到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中路甲壳虫歌厅门口,找到徐某某后对其进行殴打,造成徐某某头部、背部、腿部多处受伤。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靳双、王林、许庆华的供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候某某的证言,辩认笔录等。
5、2013年5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靳双因其弟靳高峰与刘某、牛某某发生矛盾,遂纠集郭小勇、许庆华、侯鹏飞、康建成等十多人携带铁棍、棒球棒等赶到焦作市中站区消防大队门口,对刘某、牛某某进行殴打,造成二人身上多处受伤住院。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许庆华、郭小勇、康建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牛某某陈述,证人郑某某、牛甲某、靳甲某的证言,住院病历等。
6、2013年5月9日17时许,因丁某某驾车在焦作摩登街口与一辆轿车发生刮擦事故,遂打电话给张龙龙,张龙龙向靳双求助后。靳双纠集张保军伙同许庆华、靳林峰、孙三海等人赶到事故现场,不问事故缘由,当着交警的面殴打了对方司机牛小艳的丈夫吕长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靳双、靳林峰、张保军、许庆华的供述,证人丁某某、张某某、王甲某、齐某某、丁某某、曹某、曹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处警信息,情况说明等。
7、2013年4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靳双伙同郭二涛等人在焦作焦东路龙园世家商业街的“豫乐会”KTV门口停车场附近,无故对“豫乐会”KTV总经理金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金某某急性颅脑损伤、颞顶部头皮血肿、左侧颧弓骨折。2013年9月12日,经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金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金某某陈述,证人陈某、周某、康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住院材料等。
8、2013年2月2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靳双伙同许庆华、齐坡、成某某等人在焦作皇廷一号KTV一包间内,被告人靳双以刘某翻看其包为由,遂指使他人殴打刘某,并使用啤酒杯将刘某头部砸伤。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成某某、齐坡、许庆华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候某某、支某某的证言,医院门诊的费用单,辨认笔录等。
9、2012年7月28日22时左右,被告人张保军、刘丙某等人,以怀疑朱某某、周某某在焦作百货大楼划烂孙某某所售的衣服为由,在焦作东方红广场强行将二人拽上汽车,拉至焦作北侧山中的缝山针附近,随意对朱某某、周某某二人进行殴打。2012年7月31日,经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