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人靳双为向被害人郭某某索要高利贷,伙同王林、许方等人于2012年10月16日晚7时将郭某某非法拘禁至焦作市后山上、许衡墓前,并持枪威胁,后非法拘禁至人民路的一担保公司内,强迫郭某某在靳双事先准备好的购房合同上签字,以此获得郭某某位于焦作市塔南路与人民路交叉口的嘉隆中心的23套住房,直至次日凌晨2时才将郭某某放走。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林的供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甲、彭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借款合同、收条、23套房产清单、证明等。
六、寻衅滋事罪
自2012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靳双及其组织成员等人为显示强势地位,在焦作地区,多次随意辱骂、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逞强好胜,寻衅滋事。
1、被告人靳双因与孙某某有矛盾,指使齐坡、吕明明、张某、孙三海到沁阳市三王庄加气站寻找孙某某。2013年8月15日2时左右,吕明明、张某、孙三海经靳双同意后,持斧将加气站玻璃砸烂。2013年8月30日,经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加气站玻璃、窗纱损失人民币2837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靳双、齐坡、吕明明、张某的供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靳某某、张某丁、李某乙、耿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通话记录等。
2、2012年10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靳双因怀疑赵某说其坏话,遂指使齐坡、王某到沁阳崇义镇水运村赵某家喷漆,因齐坡、王某认错地址,用自喷漆将乌龟图案和辱骂赵某的文字喷在了赵乙某家大门、院墙及门口地面上,给赵乙某家造成了恶劣影响。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靳双、齐坡、王某的供述,被害人赵乙某、赵某陈述,证人张某、赵丁某证言,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等。
3、被告人靳双因与孙某某、丁某某有矛盾,遂指使张尚豹、张保军、康建成等人到沁阳寻找孙某某、丁某某。2013年7月17日凌晨,张尚豹、康建成、张保军、郭小勇、靳林峰到沁阳覃怀办事处县南街丁某某家门口,张保军、靳林峰用刀砍丁某某家门,并向院子里扔砖头,康建成持转轮手枪、郭小勇持小口径步枪朝丁某某家大门连开数枪,后五人驾车离去。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靳双、张保军、康建成、张尚豹、郭小勇、靳林峰的供述,证人郑某某、茹某某、丁丁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