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许庆华、王溢供述,证人段某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
4、2013年8月21日,侦查人员在焦作市卫校西街巨日鞋店二楼被告人王溢的住处搜查出仿“五四”式手枪形物1支、转轮手枪形物1支、小口径枪形物2支、子弹37发、砍刀五把,其中一支小口径枪、仿“五四”式手枪、转轮手枪为王溢非法持有,另一支小口径枪为前述被告人许庆华非法持有。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4支枪形物均被认定为枪支。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许庆华、王溢供述,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
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2013年6月11日,被告人靳双与焦作市大浪淘沙洗浴中心因消费问题发生矛盾,遂指使被告人张保军、齐坡、张尚豹,纠集吕明明、靳林峰、靳华夏等人用铁链将大浪淘沙洗浴中心侧门锁住,用汽车、广告牌将中间旋转门封堵,致使大浪淘沙洗浴中心近两天无法正常营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靳双、张尚豹、齐坡、张保军、靳林峰、吕明明、靳华夏的供述,证人李某甲、李甲、李某乙、赵某某、陈某某、雷某某的证言,监控视频,辨认笔录,大浪淘沙案发前后收入明细表、售卡收据等。
2、2013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靳双指使许庆华、王治国到焦作市开发区百大嘉苑工地寻找李某丙,许庆华纠集孙三海等人到该工地,因未找到李某丙,经靳双授意,许庆华便指使孙三海等人用铁链将工地大门锁住。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许庆华、王治国的供述,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人祝某某、徐某某、丁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等。
五、非法拘禁罪
1、2013年2月至4月,被告人靳双为向被害人郑某某索要高利贷,指使郭小勇、张保军多次非法拘禁、殴打、恐吓郑某某,期间杨爱民、靳林峰、张某及康建成、许方、王林、郭二涛、侯鹏飞等人参与到非法拘禁郑某某的过程中,造成郑某某肋部等多处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郑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郭小勇、张保军、杨爱民、靳林峰、张某、王林的供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乙、周某某、吴某某、孟某某、张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取款明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