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朱某某、郑某某、成某某、王林、杨孟、许忠民、姬广辉、刘巍鹏、陈斌的证言,辨认笔录等。
本案另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等在卷佐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靳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郭小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认定被告人许庆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认定被告人张保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认定被告人齐坡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认定被告人靳林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认定被告人吕明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认定被告人张尚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认定被告人靳华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认定被告人刘丁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认定被告人王治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认定被告人刘丙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认定被告人王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认定被告人康建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认定被告人王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认定被告人成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认定被告人刘AB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