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四)负责对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备案;
(五)负责对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备案;
(六)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
(七)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汇总;
(八)承担其他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区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
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
(二)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未经产权登记
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具体组织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六)按规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房屋征收决定;
(七)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
续;
(八)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九)协助管理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
(十)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十二)负责统计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数据;
(十三)承担其他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建设、文物保护、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