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
《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9日
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和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在实施建成区城市更新改造(城中村、旧住宅区、旧厂区等,以下简称城市更新改造)工作时,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根据城市更新改造确定的改造范围,按照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程序,由各区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辖区政府)发布征地拆迁公告。
辖区政府及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做好征地拆迁与补偿安置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四条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所涉及的街道、社区和现场公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奖励标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样本、房屋拆迁工作制度、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监督举报部门及举报电话等,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宣传,严格执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辖区政府依据本指导意见,在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要结合不同片区、不同村(组)的实际情况,按“一村一策”的方法,充分切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保补偿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