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1.此表适用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本补偿标准未涉及或者无法参照补偿的以及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4.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作物产值标准补偿,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5.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6.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