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要求组织住户自行改造的,由全体住户作为投资人共同出资实施改造。房屋征收结束后,由全体住户成立的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邀请、协议等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改造。
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容貌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急需进行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政府依法决定后,组织实施单位改造。
第二十九条为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前实施单位的货币补偿费用和安置房建设成本费用按一定比例,存入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的银行账号,专户存储,用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开工后,按建设进度及时予以拨付。
第三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棚户区改造机构会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加强对改造项目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建成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棚户区改造机构、投资人进行安置,并交付使用。被征收人全部安置后,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安置户成立业主委员,将安置房的物业交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第五章征收补偿
第三十二条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划设计方案;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三)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土地审批意见;
(五)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六)征收补偿费用和建设资金到位,专户存储证明;
(七)安置房的户型平面图;
(八)异地安置的,应提供安置用地的区位图。
第三十三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在征收补偿合同签订后48个月内进行安置。在48个月内不能安置的项目分期实施。
第三十四条按市场化运作方式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除外),房屋征收与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政府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除外),其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