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4)

动态新闻2018-08-07李天扬老师

2.严格按照规定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于按照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3.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的有线电视、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光纤、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当地政府或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

(三)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其中实行实物安置的,安置住房应优先建设并优先安置棚户区居民;安置住房以就地、就近建设为主,采取异地建设方式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适当予以奖励。对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住房,可参照韶关市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试点政策办理有关产权证;对其他棚户区安置住房,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证。各县(市、区)政府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安置补偿办法和产权办理方式。市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要指导各地做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具体方案的编制工作,做到全市基本一致、整体平衡。

五、组织实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

1.各县(市、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棚户区(含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做好市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综合协调工作,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的补助资金。根据中央和省财政对我市棚户区改造的补助情况,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共同商定专项资金补助的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下达资金。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落实和土地出让收益征缴工作。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有关省属国有工矿企业与属地政府加强工作对接,协调推进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协调指导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工作。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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