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6)

动态新闻2018-08-05王华老师

10.参照目前商品林造林投资成本及木材市场价格,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的林木补偿具体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4)执行;成熟林(过熟林)的林木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

(二)生态公益林补偿费

1.按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补偿;

2.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按《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附件5)执行;

3.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的生态公益林具体补偿标准按《生态公益林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6)执行;成熟林(过熟林)的生态公益林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

(三)双方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电力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如下:

(一)迁移坟墓补偿费

1.一般土坟:500元/穴;

2.骨坛:350元/个;

3.砖砌或水泥的坟墓:1000元/穴。

(二)建(构)筑物补偿费

1.框架结构房屋(新旧程度):1200-1400元/平方米;

2.混合结构房屋(新旧程度):800-120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房屋(新旧程度):650-1000元/平方米;

4.简易结构(水泥地面,墙砖结构的牛栏、猪舍及滴水檐蓬低于3米的所有砖木结构房屋)(新旧程度):250-350元/平方米;

5.围墙:80元/平方米;

6.水泥地面(10厘米厚以内)、晒场、粪池:60元/平方米;

7.挡土墙:150元/平方米;

8.水井:1300-2000元/口;

9.竹木搭建的简易棚屋,鸡、鹅、鸭舍:30-60元/平方米;

10.鱼塘保温膜、农作物、苗圃遮光棚:4-8元/平方米;

11.简易温室大棚:10-15元/平方米;

12.其他类别的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根据实际建筑成本协商补偿。双方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电力建设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因临时施工致使沟、塘、坝堤、公路、人行道、桥涵受损的,由双方协商按原貌(或按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须办理手续的,电力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因此原因阻挠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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