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5)

动态新闻2018-08-05才子老师

3.未有收益:20-50元/株。

(四)木瓜补偿费

1.有收益:20-50元/株;

2.未有收益:5-20元/株。

(五)香大蕉补偿费

1.有收益(已挂果):50-60元/棵;

2.未有收益的大棵:40-50元/棵;

3.未有收益的小棵:6元/棵。

(六)其他各类木本果树补偿费按品种进行实地评估。

(七)葵树补偿费

1.树高1.5米以上:50元/株;

2.树高1.5米以下:10-25元/株。

(八)竹子补偿费

1.每丛10支以下:3-15元/丛;

2.每丛10支以上:15-40元/丛。

(九)落羽杉、水松、苦练树等人工种植的树木补偿费

1.胸径10厘米以上:60-100元/株;

2.胸径10厘米以下:不多于60元/株。

第十八条林木补偿标准如下:

(一)商品林补偿费

1.近熟林、成熟林或过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至3倍补偿;

3.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至4倍补偿;

4.未成林:按实际造林投资补偿;

5.薪炭林、疏林、灌木林、竹林: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金额;

6.经济林、花卉: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

7.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的划分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龄组划分标准》(附件3)执行;

8.以生产小苗木(如营养袋苗)为主的短周期苗圃(如:用材林苗圃、园林苗圃、果树苗圃等):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3年及3年以内新建的苗圃:按当年投资额的3倍补偿;

9.以生产大的观赏苗木为主的周期较长的绿化苗苗圃:苗木移植较易成活的,付给移植补偿费;不能移植或移植较难成活的,按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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