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政策改革2018-07-29王华老师

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办法》征地土地补偿和部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房屋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号)和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对《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65号令)中征地补偿和部分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执行标准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收耕地(水田)土地补偿费

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被征地镇

(街道)

年产值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助费

合计

倍数

金额

倍数

金额

水南镇,东外、南外街道办事处、黄金村、金星村

1625

10

16250

19.9

32338

1625

50213

水东镇

1591

10

15910

19.9

31661

1591

49162

水西镇、大坪村、杨梅村、湖边村

1513

10

15130

19.9

30109

1513

46752

坪路村、新路村、蟠龙镇、沙石镇、沙河镇

1436

10

14360

19.9

28576

1436

44372

潭口镇

1255

9

11295

17

21335

1255

33885

潭东镇

1261

9

11349

14.4

18161

1261

3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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