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改善居民住房居住条件,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责任
1、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认真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利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严格执行相关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措施和改进监管方式,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形势研判,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化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2、提高贷款额度。将个人购、建房贷款最高限额由30万元提高到45万元或者原则上按不低于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商品房总价款的80%确定。
3、降低贷款门槛。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证明合并计算。
4、降低首付比例。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还清房贷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5、延长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25年延长至30年。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延伸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6、实行提贷并举。职工新购买住房,可凭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发票提取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属独生子女家庭的,可同时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一年以后,可按年提取公积金还贷。
7、适度放宽提取政策。取消购买60平方米以下住房提取公积金限制,明确职工患八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患慢性肾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职工解聘、辞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时间限制,简化购房提取手续等。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无房证明按年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