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实行“商转公”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商业住房贷款符合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商转公”。
9、实行“省内一体化”政策。在本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房,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0、降低开发企业贷款保证金比例。对获得2A以上信用评价或开发资质等级二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积金管理中心减半收取贷款保证金。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1、加大金融机构对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12、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支持。各商业银行要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并向上级行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切实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各商业银行不得收取除规定利息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资金使用或规模占用费,不得使用以存促贷(存贷挂钩)的方式进行放贷,不得强制要求抵押当事人对抵押的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
13、推行住房公积金与银行组合信贷模式。实行最低首付购房,减轻购房者购房压力。各商业银行与市住房公积金加大协作力度,出台相关细则,推行住房公积金与银行组合贷款的个人住房贷款模式。
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4、单位或个人以购买、赠与等形式取得住房的,契税适用税率为3%;其他情形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契税适用税率为4%。调整后的税率自2015年6月16日起执行。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实行货币安置的,重新购置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15、对家庭唯一住房认定:一是个人及家庭成员(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住房,本次只购买一套住房;二是个人及家庭成员曾有过住房但目前无住房,本次只购买一套住房;三是个人及家庭成员有非住房但无住房,本次只购买一套住房;四是对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宅,可参照普通住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