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财务收支管理。村卫生站要按规定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站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对已实行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由乡镇卫生院进行财务收支统一管理;对暂未实行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由乡镇卫生院指导其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及资产登记等工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财务管理专项制度,明确职责,加强监管,确保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财务收支规范。
3.定期开展绩效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及群众满意度,以及乡村医生学习培训和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和获得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五)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机构。
1.鼓励学历教育。各地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国家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对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各地财政可对其学费予以适当补助。
2.规范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在开展家庭医生式服务培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执行规范培训时,均应将乡村医生纳入一并进行。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家庭医生服务培训基地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原则上进修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由乡村医生和乡镇卫生院组成全科医学团队向农村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家庭医生年签约服务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共同负担,有条件的地区财政可给予支持,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医疗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加大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引导乡村医生为农民群众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并按规定给予合理定价,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