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为委托方代办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业务;
6、为委托方推荐所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聘用人员劳动合同鉴证;
7、根据委托方要求,协助制定内部员工培训计划,开展岗位培训;
8、协助依法处理劳资纠纷;
9、代理用人单位需要的其他人力资源业务。
五、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
1、凡注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部门、又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其他以聘用方式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许可的人力资源中心在核准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和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
3、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在委托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4、尚未就业的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重新就业后,其辞职、解聘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5、在委托人事代理项目中有档案工资关系的,其代理期间涉及国家统一调资的,档案工资的调整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核定;
6、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按期向人力资源中心提供有关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其手续由委托代理的人力资源中心负责;
7、委托期间,所委托代理的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正式接收,由人力资源中心凭接收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的接收函办理档案转递手续;被其他单位重新聘用的委托代理人员,应及时变更代理手续。
单位名称:湖北人力资源中心
地 址: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18号绿洲大厦16楼。
电 话:027-87373961,87673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