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七)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攻击他人的行为;
(八)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禁入单位和场所】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下列单位和场所禁止携犬只进入:
(一)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养犬区域;
(二)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宫、音乐厅、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三)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候客场所;
(四)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五)餐饮场所、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
(六)烈士公园、橘子洲景区、麓山景区。
前款规定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场所。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场所管理者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场所。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第二十四条【限时禁入】每天6∶30至9∶30及17∶00至21∶00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社区公园。违反规定携犬进入的,社区公园管理者应当予以劝阻。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规定限制携带犬只进入住宅小区公共场地的时段和区域。
第二十五条【临时禁入】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可以划定犬只临时禁入区域。
第二十六条【犬只饲养要求】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犬只,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
鼓励保险机构开设犬只伤人责任险种,鼓励养犬人为犬只购买保险。
第二十七条【狂犬病处理】从事犬只饲养、经营、运输、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并及时报告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