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细则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申请办理现售备案的同时或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
业主在申请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前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管理机构负责代管。
第十三条 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分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设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四条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按合同约定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事项办理完毕,领取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 业主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七条 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业主向管理机构提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房屋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业主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领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
(二)业主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维修资金,取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三)业主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到管理机构领取票据。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决定不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三)委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六)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管理机构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