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义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第三方评估)鼓励业主、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公共收益和物业管理费用审计、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公正。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管理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秩序和环境,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管理协会。
第九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本市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和指导。
提倡业主大会通过统一的招标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自治组织
第一节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
第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定义)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受委托管理人或其他实际占有或使用人。
第十一条(业主权利)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以下简称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