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对保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一)享有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停止侵害他人、公共利益的行为的权利;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业主享有请求公布、查阅、复制的权利。
第十二条(业主义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住宅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六)在互联网平台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确认法律事实等自治活动,必须使用实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三条(物业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在物业管理与服务活动中,物业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在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合同中约定。其他实际占有或使用人的权利义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由相关利益方协商确定。
合同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物业使用人享有除专属于业主的权利以外的其他业主权利,履行除专属于业主的义务以外的其他业主义务。
第十四条(业主的专属权利与义务)下列权利为业主专属权利:
(一)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二)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