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和宗旨)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建整洁、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概念)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共设施的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商住楼等。住宅区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经依法登记从事物业服务,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与服务的原则)物业管理与服务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市场竞争、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部门及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开发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城市管理、工商、质监、价格、公安、水务、环境保护、园林绿化、财政、民政、消防、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