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五大细则(3)

档案管理2018-06-06王新老师

细则聚焦:单位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很多市民集中反映的焦点问题,也是此次立法中的敏感问题之一。

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这里面必须走一整套的严格程序,需要由申请职工向管理中心提出详细的举证,而管理中心展开严密、谨慎的调查、取证、核实,确定单证确实符合相关规定时,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时管理中心必须向法院提供申请书和限期缴存通知书。

同时,针对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登记、封存、转移、启封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手续的,职工还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聚焦细则五:民工缴纳须签劳务合同

条例原文:“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有工资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细则聚焦:最初的《条例(草案)》中,没有明确能够缴存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有什么门槛;而在最终形成的《草案(表决稿)》中,对此做出了明确限定,规定不是所有的自由职业者都能申请缴存,必须具有执业资格的,如注册会计师、咨询工程师等;也不是所有的打工者都可以缴存,而是必须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过工商登记,有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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